內部監控
(1) 管治監控
監控系統之監控架構載列如下:
董事會
- 負責監控系統並審閱其有效性;
- 在審核委員會協助下持續監督監控系統;
- 確保維持合適及有效的監控系統;
- 制定有明確責任及權限的管理架構;及
- 釐定本公司就達致戰略目標所願承擔之重大風險(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之性質及程度,並制定本集團之風險管理策略。
審核委員會
- 每年檢討並與管理層討論監控系統,以確保管理層履行其職責以維持監控系統之有效性。此討論亦涵蓋本公司會計、內部審計及財務匯報職能以及與本公司環境、社會及管治表現及匯報相關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之充足性;
- 檢討重大風險之性質及程度及本集團應對其營商及外部環境變動的能力;
- 考慮內部或外聘核數師提出之有關內部監控事宜(如有)的重要發現並向董事會提出推薦建議;及
- 每年檢討及討論核數師識別的重大監控缺陷或不足。
執行委員會
- 檢討環境、社會及管治相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並向審核委員會報告以供其復審。
管理層(包括業務單位、部門及分部主管)
- 妥善設計、實施及監督監控系統,並確保監控系統得到有效執行;
- 監察風險並採取措施降低彼等日常營運風險;
- 對內部或外聘核數師提出之有關內部監控事宜之發現作出及時的回應及跟進;及
- 向董事會提供對監控系統之有效性的書面確認。